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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當公司明目張膽地認為員工就是應該在公司裡工作超過八小時,很顯然地,這些公司的勞動條件已經低於勞基法。我認為這樣的公司不應該稱呼自己的工作制度為責任制,用網路上很多鄉民口中的「奴隸制」大概還比較貼切一點。
公司不需要負責任的責任制

我曾經待過一家外商公司,也曾經因為那家公司的派任而短暫地在海外工作過。

當時公司的規定很清楚:某一個層級以下的員工上下班是要打卡的、而某一個層級以上的員工則不需要。上下班需要打卡的員工是有明確的上下班時間的,超過晚上七點鐘不能下班,公司就必須依照當地的勞動法令支付給員工加班費;至於那些不需要打卡的員工,就是所謂的「責任制」的員工,公司會每半年依照你的工作目標達成率,發給目標獎金。

解釋得更清楚一點,在公司裡,基層員工是聽命於主管、負責完成主管所交辦的任務。而這些任務應該在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內就應該可以完成,如果主管因為這些那些的因素打算交付更多的工作給部屬,就必須支付加班費給員工。到了某一個職等以上的員工,公司會在每半年的績效周期之初和員工議定工作目標,期末的時候就依照這個目標的達成率發給目標獎金,至於在這個過程中你是幾點鐘來上班、幾點鐘下班,則沒有人過問。

大部分的時候,員工會把工作目標分割為許多以周為單位的短期目標,確保每一個星期的工作進度沒有太多的耽擱。我自己是HR工作者,很多時候處理的都是招募、訓練、薪資或業績獎金計算等例行工作,這些例行工作的執行狀況,再加上少數幾個專案的進度,就構成了我定期向主管報告的內容。

但我記得的,他從沒有問過我每天幾點鐘進公司、幾點鐘離開。事實上,他經常在出差、我也經常在出差,我每天待在辦公室多少時間,他大概想管也管不著。

我曾經到一家非常知名的高科技公司應徵基層人力資源主管的職務。談到工作內容的時候,面試我的主管直接告訴我:「我們是一家周休二日的公司,但人力資源單位的全體員工都會在星期六無償地到公司工作。」結果,在我當場表達不能接受這一點以後,面試就很快地結束了,而我當然沒有被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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