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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BR>張志民向公司提出辭呈後,順便也把剩餘的一個月年假補休完。不過假期還沒休完,他已開始到新公司上班了。他原以為,這種情形在職場很普遍,應該不構成任何困擾。但才上班不到一個禮拜,他就接到原公司的律師打來的電話:「你已違反工作契約,必須賠償公司6個月的薪水,否則我們會對你提出告訴。」
休離職假時,卻已到新公司上班……

 

張志民的例子是不是聽起來有點耳熟?

或許是你自己,也或許是你周圍的朋友,在休離職假期間或離職手續還未完全辦妥期間,就已經「悄悄」的到新公司上班了。

如果你認為,這個行為頂多逾越「職業道德」,對個人利益不會構成立即的影響,恐怕就太一廂情願了。

因為,如果碰到公司追究,個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風險可不低。

尤其如果你是一名經理人,更要謹慎行事。經理人請小心!

 

根據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換言之,如果你的公司要追究你在帶薪休假期間,卻到新公司上班,於法是有依據的。而且,公司還可能主張,以你在新公司工作期間所領取的薪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你是打著休假期間提早到新公司上班,卻可以領兩份薪水的如意算盤,碰到公司提出追究時,結果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不僅可能有損個人聲譽,還得賠錢了事,一點都不討好。應注意勞保的保障

 

除此之外,勞保也是一個關鍵議題。

雖然同時有兩份工作,兩位雇主均依法必須投保,但是許多人在休假期間到新公司工作時,基於不願張揚,大多等正式離開前一個工作後,才會正式加入新公司的勞保。

在這段期間內,萬一在工作上發生意外或職業災害時,若碰到新雇主以「沒錢好賠」為由拒絕給予職災補償,個人權益將大受影響,實務上便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雖然在舊東家你仍有勞保的資格,但因為你屬於「休假」而非「工作」期間內受傷,可以申請到的給付頂多是一般傷病補助。別忘了簽約內容

 

另外,許多人因為工作多年,在離職時常會忘記當初進公司時,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因此最好在離職時也重新審視一遍。尤其是工作契約中,是否有牽涉到「競業禁止」的條款。

一旦有此一約束,碰到上述爭議時,個人在法律上可以爭取到的空間更加渺小。

即使沒有明確的競業禁止約束,但當兩家公司在市場上是處於敵對的競爭關係時,基於敏感的業務機密考量,有時企業為了以儆效尤,也會對員工採取不同程度的追究動作。雖然結果不一定會對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但卻會讓個人的誠信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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