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兩年,工作有保障?
作者/朱瑞陽 | 200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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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景氣回溫讓張志明最近順利換了新工作,不管是工作內容、地點或薪資條件都相當符合他的期望。然而,到新公司報到的第一天,人資主管卻意外提醒:「所有新進員工必須與公司簽兩年合約。」密密麻麻的勞動契約中,載明了違約後的各種懲罰性內容。換了三次工作,卻第一次碰到這種要求的張志明,立刻陷入「簽或不簽」的猶豫思緒中。
近幾年有關類似的訴訟,除非企業舉證清楚,否則實務上的判例,法官傾向酌減違約金或賠償金額而判決勞方勝訴。
例如一位上班族曾被公司派到國外出差,辭職時公司以「利用公司資源」為由,要求延長工作半年。但在法官見解中,認為當事人是「因公出差」,並非受訓上課,判決企業的要求不合理而敗訴。
自己的權利義務要清楚
因此上班族在簽約時,一方面要理解企業在培訓員工時可能會有的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倘若簽了類似合約卻提早離職,且企業也未盡相關的教育訓練投資時,上班族其實不必擔心,仍然有權主張自己的權益。
至於「定期契約」,一般來說只適用在專案或短期性工作上,期限到期,僱庸關係隨之結束。
但如果所從事的職務在一家公司內是屬於「有繼續性」(指不能中斷的職務)的工作,但卻以「定期契約」的形式簽約,則不管內容如何,已違反勞基法對定期契約的定義。
一位媒體記者因為提早離職被資方要求賠償數百萬元,但法官最後判決資方敗訴,原因便在於她所從事的勞務屬於「有繼續性的工作」,資方以定期契約約束,違反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之定義。
另一個類似例子,一家製造業公司將原來提供給員工的「不定期契約」改為「定期契約」,員工因不願簽而被調職降薪,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員工在該公司已任職4年,等於是從事「有繼續性的工作」,因此也判決資方敗訴。
所以,若你簽的是一個與職務定義不符的「定期契約」,而且契約內容還明列提前離職的賠償條款,事實上,未來若有爭議時,個人受到法律的保護仍然相對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