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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月,母親節,林小美生平第一次被慶祝,卻滿臉鬱卒。去年,在銀行擔任業務員的她,生下第一胎,為了照顧嬰兒,因此向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年。但是,8個月後,因為家庭經濟困難,她想要提前復職,公司卻表示,這一年內已經有人代理她的職務,並且暗示她,她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之後,將被改調其他職務;而如果她在復職前另找工作,公司將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母親真偉大,留薪停職有保障!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也就是說,如果林小美在復職前另找工作,將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規定,雇主可以拒絕讓林小美回復原職,並且不給予資遣費。

什麼樣的狀況下,雇主可以拒絕受僱者復職?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非以下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雇主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者的復職: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而且雇主必須在復職30日前通知,並且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復職後改派其他職務,違法嗎?

其實,林小美最擔心的是,復職之後,原來的工作到底保不保得住?如果復職之後,公司改派她其他職務,公司算是違法嗎?

基本上,依照前述《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如果不是有法定事由,並且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不得拒絕留職停薪之員工復職,而且,為了讓員工能銜接原來的工作職位,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八條亦規定雇主必須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的教育訓練訊息。其目的就是為確保員工回復原來職務的權利與機會。如果雇主因業務或員工能力未符需求,想要變更其職務內容,亦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所頒布的調動職務的相關規定。所以,林小美復職之後,雇主如果要調動她的職務,是必須注意調動職務的適法性。

所幸,林小美的經濟雖不寬裕,然而,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她仍能保有繼續投保全民健保的權利。因為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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