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試用期有保障嗎?
作者/朱瑞陽 | 200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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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實際的情形是,多數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並不會給予資遣費。因為站在企業的立場,「試用期」的用意在於瞭解員工是否真正適任,而在員工未獲正式晉用前,自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雇聘關係。
多數法院的判決意見也傾向企業的這個立場,對於員工的「試用期」,持比較寬鬆的態度,而與勞委會有不同之看法。基本上,多數法院意見是將「試用期」看做勞雇雙方相互熟悉、適應的過程,彼此都有自由決定終止契約的空間,亦即員工可以覺得不適合企業提供的環境而自由決定終止契約;相對的,企業如認為試用期之員工不適用企業文化,而於試用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亦不須給付員工資遣費。
不過,這並不代表企業在處理員工試用期時,可以任意為之。
曾有某航空公司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部分員工在試用期滿後,被公司告知因其考績過低而必須延長試用3個月。不料在延長試用3個月屆滿前,公司卻又以不適任為由解雇了6名員工。
後來員工不滿,告上法院,要求確認雇傭關係。法院認為該航空公司對於延長試用的標準,欠缺「正當清楚的合理評估程序」,因而判定該航空公司必須回復這6名員工的工作。
<spanclass=’Doc’>問清楚,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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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避免類似上述的爭議,最好的方式便是在雇傭關係開始時,員工即主動向公司問清楚試用期限、評估標準、試用期間是否會彈性延長等問題。
而企業對於員工試用期間的權利與義務最好能明文規定清楚,讓員工有所遵循,如果希望延長員工試用期,最好訂定出一套清楚的規範或評估標準,以免落入自由心證、缺乏判斷標準的模糊作法,以致發生勞資爭議。
此外,試用期內的員工既然已經在為公司提供勞務,公司自然必須遵守各種勞動法令的規範,比方說必須為員工加保勞健保、請假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工作場所安全措施亦不可以打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