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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聯電以「不務正業」為由,將10位任意轉寄董事長曹興誠致員工公開信件的員工予以革職。聯電此舉,在園區網站上被戲稱為「白色恐怖」。到底網路使用的規範與法律依據何在?今後當我們按下滑鼠的那一刻,是否還需要多一些考慮?
聯電轉寄電子郵件的革職風波

外商銀行對於員工保密、網路使用的規定,腳步也很快。花旗銀行人力資源副總李崇領拿出花旗的網路使用規定:員工不應「張貼、轉寄、下載、瀏覽、連結攻擊性、脅迫恐嚇、仇恨、侵略性、色情的、種族性別等訊息、文章及玩笑。」

台積電平衡經營權與隱私權的作法是,盡到告知的義務,提醒員工公司的監聽或監看行動。「員工明知公司會定期審查機密資料的保護程度,就不該利用公司的電子郵件作私人、私密的用途,否則就等於宣告放棄隱私權,」台積電法務部經理方淑華指出。

機密為可受公評之事

聯電雖然以不務正業為由開除員工,事後卻曾對媒體表示,依據內部資訊管理條例,對於資訊保密的規定嚴格,若員工進行傳散,不只遭到革職,可能還會吃上官司。

可見電子郵件只是傳散該公開信的工具,該信的內容才是聯電高層所關切的。

許多上園區網站的網友認為,外傳公司內部文件,固然違反公司規定,但是該公開信內容並沒有機密可言,10位員工「罪不至死」。

而所謂的企業機密資訊,可以由內容與處理方式兩個層面來探討。

劉志鵬律師表示,信件內容是否機密,應是可受公評之事,並非由資方單方面來認定。

他認為,根據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該信件內容或許符合「經營資訊」這類的營業秘密。

但就機密資訊的處理方式而言,營業秘密成立的一個要件是「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聯電認定該公開信為機密,卻以電子郵件方式散發給全體員工,並未刻意將該信當成密件來處理,將使這份文件喪失機密文件的認定價值。「當初資方若在信件上加註機密,並說明文件重要性及外傳後果,解雇員工的爭議或許比較小,」劉志鵬律師認為。

勞資雙方處理角度不同

關於聯電案例的後續處理,園區管理局勞資組課長廖宗政說明,已經與聯電高層接觸,並瞭解事情始末。但是勞資關係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必須視雙方簽定的勞動契約及企業內規而定。因此除非解雇員工出面爭取工作權,否則他們也很難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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