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踩到盜版軟體的地雷
作者/林孟儀 |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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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電腦裡,灌滿了一堆盜版軟體,那你可得小心了。
可能吃上官司、罰錢、坐牢的,將不只是你自己而已……
圖片來源:邱瑞金
查緝使用盜版軟體執行原則
1.商業軟體聯盟接受民眾檢舉,先行查證、並告知軟體廠商。
2.廠商有合理的懷疑後,向法院提出告訴,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3.警察協同工程師到被告企業裡,針對每一台電腦,進行記錄、拍照存證。
4.若有二家軟體廠商提出告訴,則只會檢查電腦中這二家廠商的軟體。
5.若有10部電腦,卻只有6張授權書,那就無法證明剩下4部電腦中的軟體為合法。
6.雙方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達成和解,或經由訴訟判決。
哪些行為侵害電腦軟體著作權?
1.擅自重製:任何能使電腦程式的內容重現之拷貝行為均屬重製行為,如單純重製、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
2.散布或意圖散布行為: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意圖營利而交付。
3.輸入、安裝非法重製物。
4.使用非法重製物而用為直接營利。
5.未經授權改作、編輯或出租 。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民事部分
1.損害賠償
.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由法院酌定每種著作權最高至新台幣100萬元
2.銷毀
3.判決書公開登載
刑事部分
1.罰金
2.銷毀
3.登報道歉
4.有期徒刑
.擅自重製: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盜版軟體而散佈: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擅自出租、改作、編輯: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之罰金。
以上民、刑事的責任人包括:公司、負責人、電腦部門主管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