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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飆升中
說真的,當公司明目張膽地認為員工就是應該在公司裡工作超過八小時,很顯然地,這些公司的勞動條件已經低於勞基法。我認為這樣的公司不應該稱呼自己的工作制度為責任制,用網路上很多鄉民口中的「奴隸制」大概還比較貼切一點。
公司不需要負責任的責任制

但問題出在濫用和誤用。如果基於勞資雙方對等,員工偶爾必須要工作十小時或甚至更久、有時候卻可以只工作六小時甚至更短,總的來說,平均一個人一天的工時維持在八小時,甚至比八小時更短,這才能夠談得上公平。

如果一家企業聘用了很多知識工作者,卻認定他們必須待在公司八小時以上,這樣的企業很難辯解說自己不是出於壓榨員工的意圖吧。這是我認為的第一個問題。

但我也承認,有一些公司之所以變成責任制,最初大抵上並沒有惡意,純粹只是管理上的問題。

自己換過幾次工作、加上這個部落格的所見所聞,我發現台灣很多高科技公司普遍存在的,就是「重產品輕管理」的心態。把產品優劣視為市場決勝負的關鍵因素,是無可厚非的事情,因為科技產業本來就是這樣運作的。但往往因此,許多台灣高科技公司的主管是完全不負責管理的。

不是想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只不過我真的見過或聽過有些主管,把工作交代給部屬以後就完全不管了,至於員工有沒有聽懂任務的目標、本身的技能足不足以作好這項工作、上班時間是不是用心在工作上,這些主管是不管的。「反正公司是責任制,你在下周三以前把工作完成,至於你每天上班時在做些什麼、每天忙到幾點鐘才下班,都不在我想要過問的範圍內。」

我跟很多年輕的主管分享過這個問題:「如果你的部門裡的員工,晚上七點鐘不能下班,公司就必須支付加班費,請問,你將如何因應這項制度所帶來的改變?」

我聽過一個主管告訴我說他的某位部屬一天要到辦公室外抽菸六到八次,我們姑且想一想,假設走出辦公室去抽一根菸再走回來要花十分鐘,這位部屬每天就有超過一小時的上班時間是在抽菸當中渡過的。但是,反正公司是責任制,所以他不想管、其實也管不了。但如果員工晚上七點鐘還不能下班就要付加班費,你還會讓他一天花60到80分鐘的上班時間去抽菸嗎?

我也知道有很多員工在上班的時候坐在座位上瀏覽網頁(不要說別人啊,我的部落格的流量向來是上班日高於假日許多)、或是上臉書、玩遊戲。如果員工晚上七點鐘還不能下班就要付加班費,身為主管的你還會讓員工在上班時做這些事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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