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需要負責任的責任制
作者/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 20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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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當公司明目張膽地認為員工就是應該在公司裡工作超過八小時,很顯然地,這些公司的勞動條件已經低於勞基法。我認為這樣的公司不應該稱呼自己的工作制度為責任制,用網路上很多鄉民口中的「奴隸制」大概還比較貼切一點。
圖片來源:www.flickr.com/photos/cmbellman/3034904419
加班或是工時過長應該不會是台灣獨有的現象。因為我很難想像美國的很多高科技公司,比方說Facebook或是Google會如實付給員工加班費(也許哪一位有識之士願意和我分享)。就在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知名求職社群軟體公司Linkedin才因為沒有支付加班費被離職員工控告而上了新聞。
但為什麼台灣的企業,責任制的問題似乎顯得特別嚴重?也許說穿了,只是因為薪水低得不成比例,加上管理貧弱到一個不行吧。
(本文原刊載於《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部落格》)<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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