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雯:見招拆招,保戶因應保險公司拖延理賠的6大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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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亂推因果:如跑步猝死、跌成重傷,反指是保戶挑戰身體極限,或生病引起因應之道→用多數保險法實務上採用的「主力近因原則(註)」,來舉證結果確是由「意外傷害」所造成;另外,就算保險公司搬出「除外條款」的不理賠事項,也必須清楚列在保單條款中。
在所有人身保險中,傷害保險是最容易理賠爭議的保險類型之一。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31條第二項的「定義」,意外傷害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而根據許多保險法學者的研究,只要保險事故屬於「外來性(非因體內既有疾病所致)」、「突發性(偶然性,驟然發生病造成傷害或死亡)」、「非自願性(非當事人所故意)」或「不可預知性」的事故,就算是「意外傷害險」的保障範圍之內。
儘管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都有舉證「所受傷害是屬於『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的責任,且許多造成殘廢或死亡的事故原因,可能非常多元,因此,實務上已有多數法院的判決,會根據「主力近因原則」,來釐清造成保險事故的真正原因,是否屬於「意外傷害」。
實務上常見的「主力近因原則」定義是:「兩個原因以上導致事故發生,而發生過程屬於連續性,則導致結果的最有效、直接且最有力的原因,以最先發生的原因為主。依此的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假設因為車禍撞擊而身亡,即使被保險人有心臟疾病史,大多數仍認定為「意外事故」。
從以上角度,來看這次造成輿情一面倒撻伐的保險理賠金案例就可得知,並不是保險公司單方片面指出「傷殘與死亡是由疾病,而非外來突發事故」,法官就會輕易相信,並做出「不理賠」判決的。
三、不斷要求:要求給各式病歷、傷殘證明、相驗影帶等,讓家屬疲於奔命。因應之道→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就及早與保險業務員聯絡,並向公司理賠部門確認清楚:申請理賠時所需要的所有證明文件,一次收集齊全並送件。
四、稱須觀察:如受創成一級重度殘障者,即要求觀察半年,不馬上理賠。因應之道→嚴格來說,這不能全算是「故意拖延不理賠」的惡招,必須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