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雯:見招拆招,保戶因應保險公司拖延理賠的6大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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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只要保戶在提出申訴後的6個月內,不論保險公司有沒有拖延?或是相應不理?都才有資格向評議中心申請案件爭議處理。而先走評議中心這條路的好處是:只要所爭議的保險金額,人身保險100萬元以下、多次給付型醫療險及非投資型商品類金額10萬元以下,評議中心的決議有強制力。也就是說,在以上金額以內,只要評議中心判定保險公司要理賠,就對保險公司有一定的約束力(保險公司一定要賠)。
除非爭議金額超過以上數值,或是保戶不接受這樣的結果,評議中心的決議就沒有一定的強制力,保戶最後能走的一條路,恐怕就是「直接法庭見」。當然,根據不少打過類似官司的專業人士意見,有時保險公司如果自知打不贏官司,也會提早與保戶和解,也不一定需要訴訟很久才能確定。
最後筆者想順便提醒保戶,依照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10%)」。
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刻意拖欠保險理賠金的給付,保戶(保險金受益人)依法可以向保險公司額外要求「理賠金額10%」,做為拖欠給付的利息,保戶可千萬別忘了有這項權利吶~
《註》「主力近因」是指: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要或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最直接」,或「最接近」被保險人死亡的原因。舉例來說,假設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每一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又未中斷時,則最先發生,並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所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力近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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