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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搞得怨聲載道,除了修法未解決根本爭議,也在於對政策的溝通方向。明明是回應企業需求,卻包裝成替勞工爭取權益,當「產品與實物不符」,當然不會有人滿意買單。
時事短評:連續工作12天不過分?一例一休修法:若是為了救企業,就別再說優先為勞工

如果你有兄弟姊妹,小時候一定聽過有人氣急敗壞地哭喊著:「爸爸媽媽都偏心!」哭喊的那個人或許是你,也可能是你的兄弟姊妹。但一般父母就算心裡有苦衷,大概也不會承認自己偏心,反而會搬出一堆大道理,解釋他們是如何地公平對待每一個孩子。結果,通常情況只有愈變愈糟。

勞基法修法就是這麼回事。

儘管歷經一番衝突,《勞基法修正草案》依舊在12月4日晚間,通過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初審,最快在一個月朝野協商期限屆滿後,全案就能送進立法院院會三讀,完成修法程序。

各界多以「調整一例一休」統稱這次修法。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內容,勞工每7日「應有」一日「例假」與一日「休息日」的權利,並沒有改變。

然而,在「一例一休」大帽子下,調整的內容可不少,包括:「休息日出勤加班費計算方式」(由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改為做多久算多久)、「加班時數上限」(由每月46小時,改為每月54小時,3個月總計不超過138小時)、「有條件鬆綁7休1」(通過申請行業,勞工最多得連續工作12天)、「輪班休息時間彈性化」(維持11小時,但新增「勞資可另行約定,不得低於8小時」)。

根據行政院長賴清德接受廣播節目專訪時的說法,這次修法目的是「先保障勞工權利,再給予勞方跟資方合作彈性合作空間」,因為一例一休上路後,造成19%勞工收入減少,其中又有6成因此想再兼差。

首先,「19%勞工收入減少」並不足以涵蓋一例一休上路一年來之所以引起各種雜音,甚至最後必須走向修法一途最重要的理由。而賴清德說法,與修法實質內容也有部分矛盾。

若修法是為了彌補19%勞工收入,休息日加班費由的「做1給4」改為「核實計算」,對於勞工有什麼實質助益?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加班費計算方式,使雇主寧可不讓員工在休息日加班,導致勞工收入減少。」

但如果雇主權衡成本,可以選擇不讓員工在休息日零碎加班,表示該企業並非迫切需要員工加班,如果政府想解決「勞工無班可加」的問題,又何須放寬每月加班工時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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