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短評:連續工作12天不過分?一例一休修法:若是為了救企業,就別再說優先為勞工
圖片來源:stocksnap.io
另一方面,在「週休2日精神」、「每週工時40小時」等原則不變下鬆綁「7修1」,勞工除了超時加班以外,實在看不出任何能透過修法提高收入的可能性。輪班休息時間由11小時新增「勞資可另行約定」但書,更與「先保障勞工權利」無關。
先不論雇主可能違法壓榨勞工的「違法」案例,因為這不是法律本身可以解決的問題。
但這次勞基法修法版本給予雇主與企業的「彈性」,確實遠高於賦予勞工的「利益」。
畢竟,即使真有些勞工希望在一年的某幾個月裡,每月多賺8小時加班費,或寧可在休假日用「做一小時算一小時」的計薪方式加班,這群人「增加」的收入,大概也極為有限。但給予企業「出貨前讓員工連續排班」、「旺季時讓員工縮短輪班休息時間」的彈性,雇主獲得的實質利益,絕對遠遠超過勞工所得。
也就是說,這次修法與其說是「先保障勞工權利,再給予勞方跟資方合作彈性合作空間」,更適合的說法應該是「先確保資方彈性,再給勞方基本保障」。這樣的策略沒有絕對的對錯,畢竟政府施政本來就必須有所取捨,無法期待一項政策能討好所有人。
民進黨政府之所以弄得一鼻子灰,關鍵就在於明明是一項想要「救企業」、「拼經濟」的修法,卻硬是要以「保障勞工權益」做包裝,「產品與實物不符」,加深了政府對外溝通的難度。
如果行政院一開始就坦白論述:「這次修法是為了挽救企業獲利,希望藉經濟成長帶動勞工收入。」或許不會落得如今裡外不是人的困境。
其實,再次調整的「一例一休」,對多數勞工依舊不會產生實質影響。只不過「有沒有影響到我」,和「情感上能不能接受」,原本就不是同一件事。許多自認為「勞工階級」的民眾,對政府的強烈不滿,不是源於「我的權利受損」,而是一股自然而然的同仇敵愾心態:「修法明明是對資方有利,為什麼政府口口聲聲說在保障勞工權利。」
更何況,社會上自認為「勞工」的民眾,數量絕對遠高於自認是「企業家」的人,這些人難免不會擔心:「這次修法也許暫時還沒影響到我,但以後呢?政府難道不會繼續優先照顧企業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