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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修法被批評,要修法還是引來批評,政府可能認為動輒得咎,但不可諱言,這次修法確實有些可以再優化的地方。
一例一休引爆反彈,怎樣改會更好?

首先,加班時間加計的工資,現行規定是以2小時內加計時薪三分之一、再增加2小時則以時薪三分之二計算。三分法在計算上太複雜,且可能引發爭議,應該改成1.5或2倍計算,降低企業法令遵循成本。

接著,國定假日也應該修正。日本、韓國的國定假日確實比我們多,因此建議可以增加3~4天的國定假日,且應該配合現代社會的需求放假。

例如,可以將初四、初五納為國定假日,讓部分初四就開工的勞工增加年假的長度;另外,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與1月2日亦是許多國家的假期,也能與國際接軌。

此外,五一勞動節應該確實讓全國工作者能一起放假,包括公教人員。不管教師或是公務人員,一樣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勞動,不過雇主換成國家時,反而在這一天無法放假,這是不合理的。

另外,台灣的《勞基法》前身就叫《工廠法》,規範的對象都是針對製造業。但現在三分之二的工作人口集中在服務業,勞動部應該規劃中小企業或服務業專法,以求專法專用。

最後,這次單月工作時間放寬至54小時而引起反彈,對此,政府應該排除有高風險或是有公共安全疑慮的行業,例如公車或遊覽車司機、隧道營造工人等,避免他們因過勞而發生意外。

頻繁修法,只會讓勞資方更無所適從

《勞基法》應該是原則性的規範,角色是提供保護弱勢勞工的「地板」,而不是作為福利的「天花板」。

細節應由各行業工會與資方協商,不是一套衣服做完後,不考慮個別差異,叫大家都要穿。

當然,台灣工會普及率過低,勞資平等協商仍難落實,可以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邀集勞資代表,訂出具體的勞資規範,例如衛福部制定醫療行業的勞動條件。同時,不是什麼事都要靠《勞基法》管,《勞基法》是勞資關係的根本大法,就像憲法一樣,每年都動,反而會讓企業無所適從,影響投資環境。

優化青年創業力,同步改善勞工待遇

長線而言,要改善勞動條件,政府應做2件事:

1. 復興技職教育,讓教育與實務接軌,讓學生有很強、很扎實的專業技能。如果一畢業出社會,能很快適應環境上手,這樣的工作者在市場是很搶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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