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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MySpace與Facebook的此消彼漲,我們學到一件事:網路世界沒有第二名,只有贏者通吃。
網路品牌沒有第二名的生存空間?

這兩個例子都證明:即使市場競爭地位已成形,只要找出未被滿足的顧客與產品,把利基市場做得比巨人還精、還深,還是能在巨人身邊占有一席之地。這個策略也完全符合經營實體品牌的「定位法則」與「焦點法則」。

所以,網路世界真的沒有第二名品牌嗎?答案恐怕不一定。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我們就可以在大品牌旁邊,找到非常、非常多的創業與創新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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