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衝擊!被裁員、放無薪假,碰到了該怎辦?這3點勞工該注意
許多人都聽過「無薪假」,卻少有人知,它其實不是「假日」。無薪假一詞最早起源於2008年美國金融風暴,因為大量企業無單可接,要求勞工在家無薪休假,等訂單來後再上班。當時的勞委會(現為勞動部)為解決此一問題,同意企業與勞工可雙方約定在特定期間內不上班,形成如今無薪假的樣貌。簡單說,無薪假就是企業因應不景氣調節生產,減少勞工工時,甚至停止上班,卻仍延續雇傭關係以等待恢復正常生產的短期措施。
根據勞動部統計顯示,近10年台灣企業實施無薪假的最高峰落在2011年底,有109家企業實施無薪假、影響1.2萬名勞工。而光是今年1月分,全台已有25家企業、近千人放無薪假。截至3月上旬,實施無薪假事業單位家數更飆升至109家、實施人數3835人;比起2月下旬的 41家、1604人,人數增逾1倍,家數增近2倍。
隨著肺炎疫情蔓延,中國部分省分封城、管制出入,許多國家也實施禁航,在缺乏原物料及物流資源下,各地工廠紛紛停擺,這波驟然而至的強降雨,嚴重影響勞工生計,相關勞權議題不容小覷。因此,身為勞工,必須及早掌握相關權益,才能在危急時刻學會自保。
究竟企業要求放無薪假,勞工有沒有權利說不?又能提出哪些要求?《Cheers》從法規面、專家建議等角度,盤點出3大重點,讓你輕鬆看懂。
重點1:無薪假不是老闆說了算,勞工點頭才算數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針對無薪假的法規,均訂於《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中。勞工應注意的有3點,包括:
1.雇主必須跟勞工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書,並通報當地縣市政府,才能放無薪假。
2.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
3.針對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原則上無論協議結果為何,雇主的給薪都不能低於法定基本工資(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3,800元)。
在協議書中,必須明確說明變更工時後的薪資,對於無薪假期間,員工是否能在外兼職,也要清晰說明並取得勞資雙方同意。
(責任編輯 / 蘇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