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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煒驟逝引發未婚伴侶遺產爭議!相伴30年為何無繼承權?面對單身與不婚趨勢,李永然律師拆解現行《民法》限制,詳解「遺產酌給」與5大遺囑眉角,教你用合法工具提前打贏財產保衛戰。

沒有第一順位,才會輪到第二順位;沒有第二順位,才會往後順位遞補。例如,如果逝者有子女,就是由「子女+配偶」共同繼承;如果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就要看父母是否還在;父母不在,才會輪到兄弟姊妹。

實務上常看到所謂「手足剝削」的問題,通常就是在沒有配偶,或曾有配偶但已離婚、配偶已死亡等情況下發生。這時就可能進一步涉及《民法》第1149條,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持續受其扶養之人」能否請求「酌給遺產」的問題。

未婚伴侶若受扶養,可爭取「遺產酌給」,但要能舉證

Q:有法界人士提到,未婚伴侶若生前受死者扶養,可依《民法》第1149條申請「遺產酌給」。這在實務上如何認定?伴侶平時應保留哪些證據?

李:如果主張適用《民法》第1149條,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但沒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例如事實上的夫妻、同居人、繼子女或特定親屬。被繼承人過世後,這些人可以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的程度及其他關係,決定是否「酌給遺產」。

但這並不是讓未婚伴侶取得法定繼承人身分,而是在符合「生前持續受扶養」等要件時,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酌定,取得部分遺產利益。 因為雙方存在事實上的扶養關係,所以即使這個人不是繼承人,也有機會分享到部分遺產利益。

不過,主張的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程序上也不是一開始就直接到法院,而是原則上先向「親屬會議」主張,由親屬會議依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決定要酌給多少遺產。換句話說,如果同居人確實有被逝者撫養的事實,經過舉證後也確立這層關係,仍須視逝者的法定繼承人決定分配多少財產。如果受扶養人認為親屬會議酌給過少、決議不給,或親屬會議已召開卻未作成給否決議,則可依法向法院聲訴,由法院斟酌情形核定。

至於證據,民事訴訟中,主張有利事實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可以提出的證據包括書面資料、照片、錄音、錄影,也可以透過共同朋友,或被繼承人的親戚作證。銀行存摺往來也可能是證據,例如過去定期給付生活費,都可以用來證明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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