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你到最後的人,為何拿不到遺產?黃大煒驟逝後爭產風波揭未婚伴侶的繼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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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受扶養人是否必須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的程度,實務見解曾有不同。不過,依相關實務見解,第1149條重點在於是否存在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的事實;請求人不必然以完全無謀生能力為限,但仍須有扶養需要,法院會依具體情況衡量酌給範圍與比例。
以黃大煒的例子來說,如果他沒有立遺囑,而他的愛人沒有配偶身分,因此不是法定繼承人,若以台灣法制觀察,可能視情況主張第1149條。
若不結婚,最好生前先用遺囑、贈與、保險或信託安排
Q:如果雙方協議「只戀愛、不結婚」,但希望萬一自己先走,能將財產留給摯愛,有哪些合法工具可以提前準備?
李:我們常提醒,同居人或未婚伴侶之間,最重要的是預先立遺囑,指定將財產留給對方。否則,也可以在生前就先做財產分配。
這裡要先釐清幾個概念。第一,要確認自己是不是法定繼承人;第二,要確認對方有沒有立遺囑;第三,遺囑裡可能會涉及兩種人,一種是法定繼承人,另一種則不是法定繼承人,但透過遺囑接受財產的人,也就是「受遺贈人」。
如果是在生前把財產給別人,法律上稱為「贈與」;如果是寫在遺囑裡,等到過世後才把財產給某個人,就稱為「遺贈」。換句話說,遺囑是在死亡後才發生效力。若遺囑指定把財產給一個不是繼承人的人,這就是遺贈。
不過,遺囑雖然可以調整各繼承人取得財產的比例,但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說,如果死者有法定繼承人,仍要注意特留分問題。以目前法律狀態來看,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然存在;相關修法目前還只是草案階段,尚未三讀通過。因此,在現行制度下,遺囑自由仍受特留分限制。
除了遺囑之外,如果有投保保險,也可以在保單上指定同居人或所愛之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另一種方式,是在遺囑中安排遺囑信託,信託可分為生前信託與遺囑信託,其中遺囑信託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
實務上,仍要看當事人究竟想留給同居人什麼。有些人不一定會直接把不動產給同居人,而是安排繼承人負有義務,讓同居人能繼續居住,直到終老為止,以確保其居住權益。
(責任編輯 / 溫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