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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AI協助生成
遺囑不是寫了就算數,五種形式各有眉角
Q:許多人以為「寫了遺囑就好」,但實務上遺囑常因形式、內容或保存問題引發爭議。一般人立遺囑時,最容易忽略哪些眉角?
李:遺囑確實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遺囑要依照《民法》第1189條以下的規定,符合法定方式。因為遺囑是法律上的「要式行為」,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成立,就可能無效。
依照法律規定,遺囑主要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和公證遺囑。爭議不一定只出在遺囑種類,也可能是遺囑執行人沒有依照立遺囑人的意思,確實執行遺囑內容。
1、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是最簡單、自己可以完成的方式。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內容有增減、塗改,也要註明增減、塗改的地方和字數,並另外簽名。
也就是說,自書遺囑不能用打字的方式完成,一定要親自手寫。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包括:只寫年份、沒有寫月份和日期;或是寫完後只蓋章、沒有簽名。這些都不符合法定方式,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就要改用其他可行方式,例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完成後,不一定要拿去公證,放在家裡也可以;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它就是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公證遺囑要找公證人辦理,並安排兩名見證人。這裡所說的公證人,包括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是具有特定身分、經過國家考試的人。
3、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先把遺囑做好、密封起來,再向公證人提出。密封遺囑的程序一定要有公證人參與。這裡所說的公證人,同樣包括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
4、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也是實務上常見的遺囑形式。有些人會找律師,有些人會找代書協助。代筆人最好要懂法律,這樣比較能降低爭議。代筆遺囑完成後,立遺囑人、代筆人和3名以上見證人都要簽名。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代筆遺囑可以用按指印代替。
5、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責任編輯 / 溫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