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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煒驟逝引發未婚伴侶遺產爭議!相伴30年為何無繼承權?面對單身與不婚趨勢,李永然律師拆解現行《民法》限制,詳解「遺產酌給」與5大遺囑眉角,教你用合法工具提前打贏財產保衛戰。

口授遺囑是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無法依照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以使用。

簡單來說,這是不得已時才用「口頭交代」的方式成立遺囑。例如有人爬山時突然被落石砸傷,生命危急,當下既無法找公證人,也無法用其他方式立遺囑,身旁只有山友,這種情況下就可能使用口授遺囑。

但如果後來人被救回來,已經可以用其他方式立遺囑,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就會失效,這是《民法》第1196條的規定。

口授遺囑最容易產生爭議,所以法律上原則上不鼓勵使用,只有在情非得已時才會採用。

單身者若不想財產流向疏遠親屬,應預先立遺囑並處理特留分

Q: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的單身族,一旦過世,依法財產可能流向父母或兄弟姊妹。在修法還沒正式通過前,如果不想把財產留給疏遠親屬,而是想自主安排,您會給什麼建議?

李:最好的方式,還是預先立遺囑。

立遺囑時,如果不想讓某些人繼承,首先要看是否有「剝奪繼承權」的事由,也就是《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例如,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係很差,甚至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這時就可以思考:為什麼還要把遺產留給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剝奪他的繼承權。

不過要注意,依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喪失繼承權,必須經過「聲明」。也就是說,立遺囑人要明確寫清楚,該繼承人不得繼承。若對方之後提出爭執,就交由法院判斷。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對方仍然有特留分,就要在遺產分配上預先規劃。因為財產本身有差異,有些價值高,有些價值較低;有些增值潛力好,有些則比較差。因此,如果不得不保留對方的特留分,可以考慮把較不重要、較不具增值潛力的財產留給對方。

以我的經驗來看,特留分相關案件確實越來越多。以前有些人法律知識不足,不一定會立遺囑,也不一定會去爭執。但現在大家法律知識比較充足,會出面爭的人變多,其中主要是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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