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案:窮到撿餿水桶食物吃,政府怎會來告我?
約莫是2012年冬天,有一天,看到苦勞網上有一個訊息,大意是說勞委會花了兩千多萬,請了八十個律師告大批關廠工人。1996至1998年間,多家紡織或電子工廠惡性倒閉,這些工人因此起而抗爭,政府起先「代位求償」,給予資遣費、退休金,不料15年後,政府竟起訴要求返還。工人們都是老媽媽,15年前的關廠工人,15年後更窮,沒錢請律師,只好由工會上網徵求義務律師。
於是,我寫了信給這位留下電子信箱的秘書。他叫王浩。
我們約在新竹火車站對面的星巴克詳談。到了約定時間、地點,我有一點緊張,因為生平第一次見網友。他背著背包,還是個大學生,目前就讀台大,在工會兼職秘書,負責這件案子。
他拿出案件的資料,說他其實在台北也有找過一些打勞動法有名律師,但大家普遍上都認為這案件應該沒救,主要是當時工人向政府領資遣費跟退休金時,簽了「促進就業貸款契約」,契約中載明:借款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4日起至93年11月4日止共6年。還款則應自借款日起算,第二年起依「年金法」於每月4日向職訓局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自借款日起算,第一年免計付利息,第二年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息。
然而,簽約當時,雙方當事人均有默契,此等名為「借貸契約」,實際上為「補貼」,故無庸返還。許多的法律專家看過之後,卻認為既然已經簽了這項貸款契約,白紙黑字,有貸款就要還錢,所以一定會敗訴。
王浩說,「我去問了司改會的高榮志律師,他說這有可能契約被定性為公法關係,超過公法的5年請求權時效,就不用還!」
我是學公法,所以對民事契約不是很熟,聽王浩這麼講,不由得眼睛一亮。接著看到,這項貸款契約是根據1997年發布「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所訂定,由職訓局透過就業安定基金撥款7億餘元,與1105戶關廠工人簽訂「促進就業貸款契約」,依失業勞工之就業年資不同,貸與失業勞工最高100萬元以下不等之貸款。而該「貸款要點」之依據,根據其第一點之規定乃「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發生公法上的法律關係,而不是民法上的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