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形工時」是什麼?加班費的正確算法?懂一點法律,勞工才能不吃虧
作者/周念暉 | 時報出版 |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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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的每一步,任何舉措都與法律息息相關。除了要懂工作,你也要懂法律。
圖片來源:pakutaso.com
‧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是必須計入1個月46小時內。
‧ 但若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3.國定假日或特休假加班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至於例假日的加班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綜觀上述討論,除了採單週循環制的一般工時制度外,若企業符合主管機關公布的產業別,則可採取2週、4週、8週的變形工時,但整體應給予員工的休息日、例假日仍然不會減少。若屬於法定上「加班」的情形,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之比例,發給員工相對比例的加班費用。
但是無論是哪一種產業,就算是屬於「一例一休」例外的產業別,最多也只能容許員工最高連續上班12天,再怎麼樣都不會像「開心圓滿」這件公司的情況,為了衝業績要求員工長達1個月禁止休假。因此這項案例的情事已明顯且重大違反勞動法規及勞動契約的情形,主管機關可以予以裁罰,員工也可以拒絕公司不合法禁止休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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