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您更多優質的內容,本網站使用 cookies 分析技術。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 cookies,關於更多 cookies 資訊請閱讀我們的 隱私權政策
線上課程
小米在一家貿易公司上班,擔任業務助理工作,專門負責客戶訂單的處理。公司規定早上8點半到下午5點半為上班時間,但最近訂單激增,常常得加班到晚上11點。儘管工作疲累,老闆卻絕口不提加班費的問題。她不禁納悶,到底自己的加班費,該怎麼計算才合理呢?若公司到最後以補休取代加班費,是不是違法呢?
加班費,怎麼算才不吃虧?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關於小米所提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規定,雇主一旦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工資得依下列標準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也就是說,在小米平日工作8小時之後,如果老闆經勞資會議同意,往後延長的工作時間,若控制在兩個小時以內,那麼,這兩個小時給的薪水,得以她平日時薪的1.33倍來計算。如果是超過兩個小時以上,多出來的時間,計算方式則乘以平日時薪1.66倍。

值得注意的是,對雇主而言,加班時間的認定,並非完全依照打卡記錄的時間,而是員工開始執行工作內容的時間。

雖然小米留下來加班到晚上11點,但老闆有權審查員工加班工作成果,可以將她中間出去用餐,或待在位置與同事聊天的時間不列入計算。

因此,為避免爭議,小米應察看當初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有關加班認定的相關規定,或向其主管詢問清楚。

另外,若小米的老闆徵求她的同意,在假日要她來趕工處理訂單,加班費還得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一倍發給。加班費是否能用補休替代?

關於小米的第2個問題,的確,有些公司對於員工加班的態度,是傾向不發給加班費,而是以事後補休假來處理。

由於勞基法並沒有相關規定,在徵得員工同意的基礎下,是可以以補休替代加班費。

不過,勞基法有關加班的規定,主要的精神在於認定員工在加班時的勞動、疲倦程度、注意力都須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所以,加班的勞務價值是高於平日每小時工資。

當雇主將加班費以補休假代替時,也可以注意一下加班費與補休假的「兌換率」是否合理。

因為當加班時數換成休假的話,大部份的公司都是以1:1的方式兌換,無形之中,員工可能損失延長工作2小時內加給的三分之一,或再延長2小時,加給的三分之二的加班費。

延伸閱讀

  1. 1 「變形工時」是什麼?加班費的正確算法?懂一點法律,勞工才能不吃虧
  2. 2 國定假日加班,加班費怎麼算?一次搞懂5種假別的加班費
  3. 3 情境管理:主管必學,驅動組織當責的13堂攻心術
  4. 4 高效產出:突破資源限制的敏捷管理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