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麼算才不吃虧?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關於小米所提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規定,雇主一旦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工資得依下列標準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也就是說,在小米平日工作8小時之後,如果老闆經勞資會議同意,往後延長的工作時間,若控制在兩個小時以內,那麼,這兩個小時給的薪水,得以她平日時薪的1.33倍來計算。如果是超過兩個小時以上,多出來的時間,計算方式則乘以平日時薪1.66倍。
值得注意的是,對雇主而言,加班時間的認定,並非完全依照打卡記錄的時間,而是員工開始執行工作內容的時間。
雖然小米留下來加班到晚上11點,但老闆有權審查員工加班工作成果,可以將她中間出去用餐,或待在位置與同事聊天的時間不列入計算。
因此,為避免爭議,小米應察看當初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有關加班認定的相關規定,或向其主管詢問清楚。
另外,若小米的老闆徵求她的同意,在假日要她來趕工處理訂單,加班費還得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一倍發給。加班費是否能用補休替代?
關於小米的第2個問題,的確,有些公司對於員工加班的態度,是傾向不發給加班費,而是以事後補休假來處理。
由於勞基法並沒有相關規定,在徵得員工同意的基礎下,是可以以補休替代加班費。
不過,勞基法有關加班的規定,主要的精神在於認定員工在加班時的勞動、疲倦程度、注意力都須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所以,加班的勞務價值是高於平日每小時工資。
當雇主將加班費以補休假代替時,也可以注意一下加班費與補休假的「兌換率」是否合理。
因為當加班時數換成休假的話,大部份的公司都是以1:1的方式兌換,無形之中,員工可能損失延長工作2小時內加給的三分之一,或再延長2小時,加給的三分之二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