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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需要離職證明?自願離職與非自願離職的差別?資遣費怎麼算?
老闆用工作未交接完畢,不給離職證明怎辦?

【案例】即將到新公司上任、並已向原來公司請辭的李大同,由於新公司要求報到時須檢附離職證明,因此,利用尚在原公司進行離職工作交接時,提出離職證明申請。但原公司一直以工作尚未交接完成為由,拒絕發給離職證明。眼看著新工作的報到日快到了,李大同到底該怎麼辦?(自願離職與非自願離職的差別

審稿——朱瑞陽(前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前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每個人在轉換工作時都有機會需要向原服務公司申請離職證明(或稱為服務證明),對新雇主而言,有了離職證明他可以確保你不是身兼兩份工作,也可以進一步確認履歷表上的資歷真實無誤。因此基本上離職證明對新舊雇主和員工三方有益無害。然而如果像案例中李大同與舊雇主之間認知不一致,單純好意的離職證明也會變得棘手。敏感的離職原因

依照勞基法第19條規定,當勞雇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時,勞工如果要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他的代理人不能拒絕,而且由於勞委會認為服務證明書是用以證明勞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經驗及職位等事項,足以影響勞工權益,因此強制規定公司出具證明的義務,違反者並可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下的罰款。換句話說,即使案例中的李大同因受不了原有公司的拖延而自行離職,甚至有些人在未預告雇主之前就惡意離職,事後再回過頭向公司申請離職證明書,公司也不得拒絕。如果公司拒絕出具證明,員工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雖然這樣的強制規定有利於員工的權益,但「不服氣」的雇主還是有機會反咬你一口,在離職證明書上註明你未辦交接自行離職。其實勞基法並沒有規定離職證明書的內容應該怎麼寫,只是勞委會建議企業可以參考工廠法第35條(註)的規定原則,依照各公司需要自行訂定。如果你在離職時和原公司處理得不好,公司刻意加註負面的離職原因,如「因不適任被資遣」或「因曠職三日予以解雇」,勢必將影響你日後求職的優勢與機會。因此雙方心平氣和溝通離職事宜與離職證明書的內容,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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