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轉貼照片、大談面試內幕,小心觸法!
作者/朱瑞陽 | 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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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同是個設計師,他把自己工作上的得意作品放在部落格,吸引網友瀏覽;他的大哥則因為求職不利,也上部落格公布面試內容,並把面試官罵了一頓,這些在私人部落格的言論及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甚至,如果部落格必須以收費取得會員資格,或收取廣告費用,都屬於營利行為,就更難主張複製作品的正當性。公布面試過程,小心你的用詞
至於李大同的大哥在部落格上寫下求職經過和考試題目,基本上,除非公司特別要求保密(不論口頭或書面),否則公布面試題目並不算「洩密」,除非試題本身有著作權。但如果發表人在陳述事實之外再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
誹謗和公然侮辱的不同,在於誹謗是「捏造事實」損及名譽,公然侮辱則是在公開場合,對當事人個人人格或名譽有傷害性的言詞出現。如果在部落格中撰寫面試心得,卻惡意抹黑該公司,令公司形象受損,甚至指名道姓某位主考官,都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
上班族使用網路時間長,部落格已經算公開場合,言詞標準理應比照現實世界,不應過分或踰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