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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年關將屆時,總會有一波離職潮出現。上個月初,王大華決定向公司遞出辭呈,但老實說,他對離職決定很清楚,可是對於自己到底該「何時」離開卻很猶豫,因為,他還蠻在乎能否領到年終獎金。有人跟他說,只要做到12月31日,公司就應該發給他,但也有人提醒他,勞基法好像沒有這條規定,到底他該如何下決定?
年終獎金怎麼領比較有保障?

如果你是在12月31日離職,除非你所任職的公司,對於盈餘結算與分配紅利的期限與條件,有額外清楚定義在每年的12月31日在職,而且過去一年你的績效表現也在水準以上,這時候你才有權利向公司爭取你應得的獎金或紅利。

另一個值得上班族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公司在年終結算時,有獲利盈餘,卻無正當理由不發放獎金或紅利給員工,是會違反了勞基法第29條以及公司法第235條的規定。

年終績效獎金不在法律保障範圍

還有一種「年終獎金」,它既不屬於前述「保障薪資」的範圍,也不是勞基法第29條有關「公司獲利盈餘的分配」,而是依據員工的年度表現或考績決定的「績效獎金」,在法律上,它不屬於勞基法所保障的範圍,而必須視聘僱契約或公司管理規定決定。

總的來說,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是屬於公司股東會「分配盈餘」的決議事項,為企業經營管理的範圍。

而「年終績效獎金」,因為並不屬於勞基法規定的範圍,也是要視公司的管理規定決定。所以對於這兩種「年終獎金」,上班族還是要注意各公司的管理規定來認定。

通常多數上班族最困擾的疑惑往往是公司對於「領取年終獎金的在職時間認定以及數額多寡的標準不明」,如果你希望公司有明確的規範,或者對於發放標準有公平與合理的制度,建議可以透過團體協商的方式或勞資會議,每年與雇主協商,影響力會比較具體,也能爭取到較佳的條件。

文——劉鳳珍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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