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你對工會的幾個誤解
如果有工會,工作人萬一面對雇主的不合理對待,工會就能為他伸張權益,而不是孤單地被迫接受。
工會是什麼?在台灣,因為觀念不普及,工作人對於自身權益與工會的角色並不瞭解。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有些人往往被雇主不合理的資遣、調職之後,才大嘆當初沒有籌組工會。
《CHEERS雜誌》邀請前台灣勞工陣線執行長、前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郭國文為工作人釐清觀念。
<spanclass=’doc’>第一問:只有工人才能組工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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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錯。依照工會法,一般事業單位由30人以上發起,就能籌組工會。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6歲以上的受雇者即可加入工會。不過,負有人事考評的主管不能參加,因為主管代替雇主行使權力,通常被排除在工會之外。
工會是受雇者力量的結合,向雇主協商、談判,保障受雇者的工作權益,或解決勞資爭議。因為,受雇者獨自一個人面對雇主時比較弱勢;透過工會的集體力量,比較有機會跟雇主在平等地位上協商。
<spanclass=’doc’>第二問:我們公司有福委會,應該算是工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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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錯。福委會不等於工會。工會代表勞方、反映會員的心聲;而一般企業大多沒有工會,只有福委會,福委會比較反映雇主的意志。
因為,福委會雖然有2/3是由勞方推派代表組成。但是這些勞方代表,卻往往是兼具管理職或人事考核權的主管,這時候,福委會的決策就會偏向雇主的利益,漠視大多數工作人的權益。
此外,福委會的收入是從公司的創立資本額與營業額提撥一定比例,用來辦理員工福利事項,其宗旨與工會很不一樣。
<spanclass=’doc’>第三問:工會一定會綁布條、上街頭抗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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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錯。工會會透過協商或抗爭的方式來為會員爭取權益。
一般而言,如果雇主有誠意跟工會坐下來協商對雙方都有利的作法,工會寧願合作,並不需要抗爭,在美國、丹麥、德國都有很好的先例。
如果雇主不願意跟工會協商,工會沒有其他資源,不得已,只好抗爭,以爭取可能性。但是抗爭並不一定能成功,因為成本與風險很大,比如露宿街頭、犧牲時間、冒著被開除、秋後算帳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