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企業心靈捕手,心理治療專業基金會成立
作者/ | 200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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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和「工作規章」中,並沒有說明雇主不得訂定違約金等競業禁止條款。
勞委會為讓勞雇雙方有所依循,擬定競業禁止範本,根據初稿顯示,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二年,違約賠償金不得超過離職前月薪的24倍。
而且勞委會也指出,並非所有員工都適用競業禁止條款,若該行業有必要,且員工職務涉及機密資料,才有競業禁止的必要,而且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顯著背信,還有競業範圍與時間的限制是否合理,也是是否適用該條款的標準。
雖然該範本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仍以行政指導為原則,但勞委會表示,當法官在判駁勞資間的競業爭議時,該範本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彭景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