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8大問,別讓錢事壞了情事
圖片來源:王均峰,李文宏
Q:要不要簽婚前協議書?
A:簽了不保證能領贍養費
「有些人看外國電影,以為簽了婚前協議書,離婚時就能保障大筆贍養費!」莊喬汝指出,這是一大迷思。
在台灣,符合書面、雙方自願簽字、經過公證等條件的婚前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內容上可分成3種,有時候只會有部份內容生效。
首先,預立離婚條件的內容完全無效,例如「如果你對不起我,離婚時,小孩、房子和所有財產歸我。」這種假設離婚狀態的婚前協議,由於違反婚姻生活還是應該永續經營、長久維持的前提,在法律上不具效力。
第2種屬於行為上的規範,例如誰洗碗、倒垃圾等家務分配,就算對方違反,也無法強制履行。
真正有效、能請求履行的第3種協議內容,則是生活費給付、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及撫養權等實質項目的約定。
張璇大力推廣婚前協議概念,她觀察,現在年輕世代較能接受婚前協議。婚後要住哪、夫妻財產制、家事如何分配,這些問題都應先拿出來談。訂定協議的過程,有助於讓彼此更了解對方。曾有情侶在婚前討論時,發現雙方對「零用金給多少」的看法差異太大,最後沒有結婚。
Q:一定得揹另一半的債務?
A:生活費債務,另一半得揹
在法定財產制下,一方若出現「因家庭生活費而生」的債務,另一半就得負起連帶清償責任。莊喬汝舉例,先生破產,現行法律容許銀行「代位」請求夫妻提前清算財產,因此銀行可查封太太名下財產。
若是創業夫妻檔,因公事產生的債務問題更為複雜。有夫妻婚後一起開飲料店,負責人是女方,實際經營卻是男方,沒想到離婚後,男方經營失敗,女方卻因掛名負責人被廠商追債、甚至因欠稅被限制出境。莊喬汝建議,夫妻共同創業時,該有的程序不能少,簽立合夥契約、財務盈餘如何分配都要講清楚。如果不是真的一起經營,絕對不要貿然掛名負責人。
不想有連帶清償責任,透過簽立分別財產制,可以避免。但是自結婚起至約定前的時間仍屬法定財產制,債權人一樣可以代位請求清算這段時間的夫妻財產。
Q:發現另一半偷藏私房錢時,該如何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