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醒過來!加班費,怎麼算才不吃虧?
作者/祝康偉 | 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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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在一家貿易公司上班,擔任業務助理工作,專門負責客戶訂單的處理。
公司規定早上8點半到下午5點半為上班時間,但最近訂單激增,常常得加班到晚上11點。
儘管工作疲累,老闆卻絕口不提加班費的問題。她不禁納悶,到底自己的加班費,該怎麼計算才合理呢?
所以,當你考量兌換休假的時候,可以比較兩者的差異,再決定是否同意以補休假代替領取加班費。工讀、派遣也比照加班標準
關於工讀生或派遣身分的勞工,加班時,同樣可依照勞基法第24條標準計算加班費。
以工讀生為例,若原先與雇主約定每天工作4個小時,包含加班時間,只要當天工作總時數控制在8小時之內,根據勞委會解釋令指出,薪資計算只需勞資雙方協商即可,一般而言,是以1:1換算,總時數若超過8小時,第9與第10小時即乘以1.33,以此類推。
其次,不管是部份工時或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一樣,工作超過8小時以後就算加班,計算方式也相同。
比較特別的是,出差期間,除了一般上班時間,若碰到例假日還得工作,到底算不算加班?
根據內政部76.06.04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指出,在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日期中,若奉公司之命指派出差,不管是否領有差旅費,都視為照常出勤。
因此,當天的工資應該按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平日加班費,可列入免稅所得
最後,在稅務處理上,值得注意的是,平日加班工作所獲得的加班費,在每月46小時的範圍內,是免稅的所得。
但是,在假日工作的加班費,則是要列入薪資所得課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