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醒過.來-新手上班族的第1份合約書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對職場老鳥來說,這個當年記憶,應該還令人記憶猶新吧?!
如果簽約的對象是正派經營的公司,勞雇彼此尊重各自的責任與權益,日後鮮少有爭議產生。
但實際上,台灣中小企業佔比近98%,對管理員工時的法律常識,普遍缺乏正確認知。大多以市場上人云亦云、或拷貝同業的工作契約內容,作為管理員工的依據,因此日後引發爭議的機率往往不低。
對社會新鮮人來說,在簽訂第1份工作合約時,下列幾項須特別注意:試用期
到底試用期合不合法?試用多久才算合理?網路上討論的苦水相當多。事實上,翻遍整部勞基法,完全找不到「試用期」3個字,因為從民國86年修法時,已將「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取消了。
但這不代表企業不能以「試用期」來作為選擇適任員工的要件,畢竟企業基於生存,找到最適任的人讓營運獲利,才能與員工彼此共創雙贏。
因此勞委會在後來的解釋函中指出,「勞僱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換言之,試用期限的長短,各企業與新進員工會有不同的約定,一般所謂的「3個月」僅屬業界慣例,並非正式法令規定。
不過剛入職場的上班族在遇到有關「試用期」的要求時,不妨還是跟雇主釐清幾個關鍵問題,包括:
1.薪資是否與正式任用後有差異?
2.試用期滿後,若未通過考核,是延長試用,還是結束聘用關係?
3.試用期的考核標準是什麼?
如此,對於個人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依據,以及衍生的相關認知,才不會有太大落差。
如果試用期滿後,被企業以「不適任」為由解聘,勞委會的解釋函指出企業必須遵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不過,根據法院過去的實務判決,並未強制要求企業一定要給付資遣費給試用員工。此外,在試用期間離職,但卻被企業扣薪或拒發之前工作薪資,也是最多人遇到的問題。關於此,勞基法明確規範,企業仍應給付員工應得工資。而且不能以試用為由,拒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要求最低服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