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力量大
作者/蘇岱崙整理 | 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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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把員工組織團體視為洪水猛獸。
其實團體的力量,更多是運用在勞工教育、勞資溝通的良性互動上。
不過我們還是認為,組織工會還是比較長治久安的作法。工會法裡規定,有30人以上連署就可以組織工會。我建議至少找35位發起人,因為如果人數剛剛好,老闆只要解雇一、兩位就可以讓工會流產。
白領上班族成立工會比藍領工作者來得困難,因為一般白領工作者比較難以團結。有些工會是先由志同道合的人成立聯誼性組織,如果太快就跳到成立工會,資方的反彈、打壓也可能會比較大。如果先成立聯誼性質團體,資方比較容易接受,工會成員也比較不容易在行動過程中就先被分化。
一般公司裡的福委會並不能取代工會。福委會成立的目標是以辦理福利事項為主,而工會是將勞資爭議正當化的管道。工會不必然是對立的,其實老闆不需要太害怕工會,勞工也不會在企業不賺錢時提出超出現實所能負荷的要求。
我的看法是,不論什麼情況下,上班族都應該組織工會,透過工會反映意見與溝通,是很重要的。譬如,勞資會議應該透過工會定期舉辦,而不必要等到勞動條件有很大變動時才舉辦。舉例來說,3月8日兩性工作平等法開辦了,如果很多員工都認為公司需要托嬰、托兒設施,也能增進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這時就可以透過工會舉辦勞資會議的場合,來跟公司協商。
在勞資關係和諧的公司裡,工會可以扮演勞工教育的角色,讓員工更瞭解自己的權益,例如最近勞退金的改制,很多工會都舉辦演講讓員工認識新制度。
雖然法令賦予勞工基本保障,但是如果透過工會與公司簽訂一些團體協約,這樣對員工的保障是更完整、甚至優於法律保障底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