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搶救」派遣工,能否雙贏?
作者/葉彥君 | 201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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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過後,勞委會趕在升格為勞動部之前,通過延宕多時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預計2014年底前送立法院審議。2月初草案一出爐,立時引起軒然大波。派遣員工、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複雜弔詭的「三角關係」,再度受到熱議。
7類禁用
派遣或要派公司不得雇用下列人員為派遣勞工:醫事人員、保全人員、航空人員、漁船以外之船員、大眾運輸駕駛、採礦人員、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
同工同酬
派遣勞工工資不得低於要派公司從事相同工作性質、內容及職務勞工之工資。但基於績效、工作經驗或其他非因派遣勞工身分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可轉正職
派遣勞工於要派公司工作滿一年,並繼續為該要派公司提供勞務者,得以書面向要派公司提出訂定勞動契約,要派公司未於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者,該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成立勞動契約。
職災補償
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公司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圖表2 派遣員工,沒有分紅、員工旅遊、年資累計等正職保障待遇
正職vs.派遣之薪資福利比一比
正職 保障項目
底薪 ○
分紅 ○
獎金(含年終) ○
員工旅遊 ○
年資累計 ○
勞基法保障 ○
工會保障 ○
派遣(指在要派公司) 保障項目
底薪 ○
分紅 ×
獎金(含年終) △
員工旅遊 ×
年資累計 ×
勞基法保障 ○
工會保障 ×
以上圖表資料來源:《Cheers》雜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