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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愛,不能一廂情願。當你站得穩穩的,你就有能力,理直氣壯地要求對方用平等的方式來愛你。
當信任離開的時候;女人間的戰爭,還不都是男人的錯?

「請律師轉達對方,要看小孩去我娘家看,小孩不能帶走。」她的口氣帶著防備,任憑大律師怎麼勸也勸不聽。拖了好幾個星期,眼看對方都要翻臉了,再不交出小孩,擔心對方去跟法官告狀,大律師只好約她當面討論,看能不能說動她履行調解時的承諾。「我不同意!反正他們要看小孩,只能來我娘家看。」眼前,她和大律師已經聊了快二十分鐘,她還是不肯鬆口,沒有一點轉圜的餘地。

「依民法新修正的規定,法官裁定監護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即『善意父母條款』。依你目前的狀況,因為小孩一直都是你母親在照顧的,對你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其實很有利,別把一手好牌給打輸了。」

大律師嘗試從她的角度來說服她。

「律師,你知道當時他們押著小孩不給我看,我有多擔心嗎?你知道那陣子對我來說,每一分每一秒都是折磨嗎?你知道我幾個星期沒見到小孩的日子是怎麼過的嗎?我每天都吃不下、睡不著,沒辦法好好上班,想的全都是我兒子。你們男人不像女人跟小孩的感情聯繫那麼深,搶小孩還不都是搶給自己媽媽的,自己有要帶嗎?我每天下班陪小孩看電視,睡前說故事給他聽,家裡都是教養的書,以後我的生活裡只有他。他的爸爸呢?還不是出門跟女人鬼混,小孩丟給奶奶顧。如果我把小孩交出去,律師,你可以保證他們一定會準時把小孩還我嗎?不還我,我還不是得慢慢打訴訟?那種看不到孩子的肝腸寸斷,我絕對不要再經歷一次!」

也難怪她會沒有安全感,畢竟對方當時接走小孩那招用得太狠了。

我們當然也沒辦法保證對方此後就會乖乖遵照協議,履行小孩暫時的生活照顧方式,尤其在雙方信任感已經被徹底地摧毀之後。接下來,也只能且戰且走了。

***

「唉!奶奶擔心孫子跟外婆比較好,媳婦擔心小孩跟婆婆比較好,你們女人間的戰爭,到底什麼時候才要停止?」

大律師看多了這類的家庭糾紛,忍不住跟我抱怨。

「要不是兒子默許,老媽敢這麼做嗎?說到底,還不是你們男人的錯!」我犀利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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