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朝換代,員工何去何從?
圖片來源:一百隻熊
公司不能任意辭退調離員工
當愈來愈多企業朝整併的趨勢邁進時,類似情境會愈來愈頻繁地出現。一旦企業易手或新團隊入主,接下來要面對的勞資關係才是重要課題。例如,如果對新的組織文化不適應,是否能主動要求資遣或是優退?前任老闆對員工的承諾,新主人改口不埋單,員工可以自保嗎?主子換人,可以隨意叫老臣離開嗎?
事實上,老臣也是勞工,受《勞基法》保障,就算換職務,也必須遵守《勞基法》規定的5個調動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此外,與資遣相關的法條,根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中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經營權轉讓,先了解自己可受保障的範疇,就能避免不必要的人心惶惶。當然,新的經營團隊縱有大刀闊斧改革的企圖心,在實際處理人事問題時,亦不能違法傷害員工權益,在溝通和執行上,都要具備同理心。
加薪法案通過,勞資須留意
另一件值得注意企業與個人留心的是,去年國民黨所推動的「加薪四法」中,目前修法結果已經有2個法案通過:
其一是,《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換言之,從今年開始,公司有賺錢就要和員工分享。今年企業召開股東大會時,必須修改章程,明訂分派盈餘與紅利給員工。
另一個通過的法案,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則是以減稅作為誘因,有以下3種情形:
情形1: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若每年增雇本國籍員工,則得就其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增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減除。例如,增雇的員工每月薪資5萬元,全年薪資所得共60萬元,則60萬元最高可乘以130%,再從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