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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兩個新聞事件值得關注。一是鴻海與日本夏普( SHARP)終於合體,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雖然數次表達尊重日本夏普原有的經營階層,但是他也強調,未來員工若是無法發揮所長,還是會根據鴻海的管理原則,每年進行3.5%的人員淘汰,這對於日本大企業向來強調的終身雇用制度,將是一大衝擊。另一事件是長榮集團的家族紛爭。看來是兄弟鬩牆,實則是經營權的更迭,誰持有股權最多,誰就是老大,這也連帶影響公司中下階層的職務變動。從員工的角度深思:當公司改朝換代,眼看過去已投入長時間的歲月和心力,此刻該何去何從?
公司改朝換代,員工何去何從?

公司不能任意辭退調離員工

當愈來愈多企業朝整併的趨勢邁進時,類似情境會愈來愈頻繁地出現。一旦企業易手或新團隊入主,接下來要面對的勞資關係才是重要課題。例如,如果對新的組織文化不適應,是否能主動要求資遣或是優退?前任老闆對員工的承諾,新主人改口不埋單,員工可以自保嗎?主子換人,可以隨意叫老臣離開嗎?

事實上,老臣也是勞工,受《勞基法》保障,就算換職務,也必須遵守《勞基法》規定的5個調動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此外,與資遣相關的法條,根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中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當經營權轉讓,先了解自己可受保障的範疇,就能避免不必要的人心惶惶。當然,新的經營團隊縱有大刀闊斧改革的企圖心,在實際處理人事問題時,亦不能違法傷害員工權益,在溝通和執行上,都要具備同理心。

加薪法案通過,勞資須留意

另一件值得注意企業與個人留心的是,去年國民黨所推動的「加薪四法」中,目前修法結果已經有2個法案通過:

其一是,《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換言之,從今年開始,公司有賺錢就要和員工分享。今年企業召開股東大會時,必須修改章程,明訂分派盈餘與紅利給員工。

另一個通過的法案,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則是以減稅作為誘因,有以下3種情形:

情形1: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若每年增雇本國籍員工,則得就其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增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減除。例如,增雇的員工每月薪資5萬元,全年薪資所得共60萬元,則60萬元最高可乘以130%,再從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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