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碰上裁員只好認了?
圖片來源:一百隻熊
5事由+6情形,公司可解僱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員工離職前10日,將資遣事由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不少企業人資部門經常忘記事先通報,難怪勞動局經常開罰單,對企業處以3~15萬元罰鍰。此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年資不同,資遣有預告期,最長必須提前30日通知員工,或給付預告期工資。
通常企業會解僱員工的事由包括:1.歇業或是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例如經濟持續不景氣,導致公司虧損。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一般指天災,例如日本熊本大地震導致企業停工。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例如FinTech(金融科技)衝擊傳統工作,產業轉型,勞工技術跟不上。5.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這一點最常見,也最容易引起爭議。
另外,從雇主角度來看,如果勞工觸犯了以下6項情形,也可以解僱勞工:
情形1: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例如求職時,對於雇主開出的條件,像是必須相關科系畢業或是5年以上相關經驗時,求職者謊報符合,或是學歷造假。
情形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情形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也就是說,當因為犯罪必須入監時,就可以解僱。
情形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前提是勞雇雙方必須簽訂明確的勞動契約,且雇主有事先將工作規則送去主管機關核備。
情形5:故意損耗雇主所有物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與營業上之祕密,導致雇主受到損害者。
情形6: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所謂曠職,指的是員工無故不到班,又沒請假,或是請假未附合理事由經雇主核准。
上述事由,雇主從知悉開始的30日以內就要預先告知解僱,如果超過時間,例如過了半年才回頭清算員工,法律會認為雇主已默認接受現狀,導致解僱無效。
大量解僱,企業須提報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