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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要達成共識,絕對不能只是口頭談好即可,一定要召開勞資會議,並做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你忘了召開嗎?

值得注意的是,單一性別勞工超過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選名額不得少於勞工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例如,《勞基法》規定一家公司人數若在100人以上,員工要選出不得少於5人的勞方代表;如果一家企業有200位員工,其中120位是女性,女性勞方代表就不可少於勞方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保護單一性別族群。

有一點很重要的是,勞方選出代表後,要在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也就是各縣市政府的勞動局或勞工局。換言之,程序上先選出勞方代表,選出代表後必須在15日內將代表的名冊送到主管機關備查。這個程序每4年任期屆滿前做一次就好了,接下來就是每3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

我的建議是,雖然每3個月就要召開一次勞資會議,但是只要在第一次開會時,將需要討論的各項工作條件都達成共識與決議,接下來每3個月一次的勞資會議,再就各項決議執行狀況討論確認即可,不見得會花費雙方太多時間。

而除了上述每3個月召開的定期性勞資會議,必要時,可由主席召開臨時性勞資會議。主席的產生,原則上是由勞資會議雙方代表輪流擔任,必要時也可以共同擔任。

在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以上出席後,決議方式原則上採共識決;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決,決議應該具備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而且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的規定。

3.每次都要做會議紀錄

還有一點很重要,每次勞資會議的會議內容應翔實記錄,將來若碰到勞動檢查,會議紀錄就可證明有開過勞資會議協商並從中通過的工作事項。

至於會議紀錄的項目,起碼要有以下7項:

O 會議屆、次數

O 會議時間

O 會議地點

O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O 報告事項

O 討論事項及決議

O 臨時動議及決議

勞資會議結束後,接下來就是執行,將勞資會議通過後的決議事項,分送工會及公司相關部門。

4. 11項勞動條件須召開勞資會議

最後,來談談哪些勞動條件實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或至少已召開勞資會議(指無工會情況下):

O 延長工時(加班、含休息日出勤)

O 2週、4週、8週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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