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你忘了召開嗎?
作者/陳業鑫 |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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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要達成共識,絕對不能只是口頭談好即可,一定要召開勞資會議,並做會議紀錄。
圖片來源:stocksnap.io
O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指午後10時至翌晨6時)
O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推選強制協商委員會之勞方代表
O 會同資方訂定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勞方代表
O 年金保險
O 推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代表
O 雇主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
O 因業務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
O 派遣勞工延長工時或變更工作事項
O 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即一般所稱實施無薪假
再一次提醒企業主,在勞工意識抬頭的今日,絕不能再以「上行下效」的方式來單向布達,須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透過報告及提案討論,獲得多數代表同意並決議後,達到勞資雙贏,才能事先降低勞資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