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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根究柢,對勞工而言,定義、計算休息時間的目的,不只是爭取休息權,更與勞工工資息息相關。
休息也有工資?你聽過「休息權」嗎?

讀完這篇文章,你可以學到什麼:

  1. 什麼是休息權?休息時間,不受指揮監督為原則。
  2. 特定行業及身分,休息也可以有薪水。
  3. 對勞工而言,定義、計算休息時間的目的,不只是爭取休息權,更與勞工工資息息相關。

要做到深度工作,前提是好好規劃自己的休息時間,才能有足夠的精神和體力。法律中有關休息的規範,是受雇者不可不重視的勞動權益。

首先,應該先定義何謂「休息」。顧名思義,不論從時間或是空間角度,「休息時間」意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不屬於工時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即便受雇者不在工作環境,但被要求「待命」、“on call”,這些時間都應該被視為工時。

以近年因事故頻傳而備受矚目的遊覽車駕駛為例,根據2017年訂定的《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司機在「未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可自由利用」的時間,才能視為休息時間。不僅是實際手握方向盤開車的時間,包括熱車、洗車、加油、處理遊客需求,都屬於工時。甚至,若兩段行程間隔不到30分鐘,都應納為工時。

簡而言之,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區隔,在於「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以及「是否能自由行動」。若兩項條件符合其中一項,就應該列為工時;反之則為休息時間。

休息時間,不受指揮監督為原則

在休息時間的計算上,主要規定在《勞基法》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以一般非輪班制的上班族而言,上午9點上班,下午1點實施午休至2點鐘;然後再工作到6點打卡下班,就是符合該條文規定的作業方式。

但如果接續下午工作,晚上延長上班時間,中間勞工應該要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這正是許多企業與受雇者經常忽略的部分。

而在輪班工作的部分,雖然根據最近一次《勞基法》修法,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得縮短至8小時。但根據勞動部今年1月底最新公告,僅台鐵乘務人員(如司機員、列車長)與台電、中油與台糖輪班人員被列入名單中。此外,在天災或其他緊急狀況下,中油、台電與台灣自來水公司搶修等人員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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