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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訂定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旦結婚、懷孕」就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雇等條文,也不得影響其升遷、分發或考績。
職場媽媽的權益三部曲

「小花在量販店從事夜班工作,她與丈夫希望有個小孩,卻怕因為懷孕,反而丟了工作……。」

當女性決定成為母親,不只面臨健康和體力的考驗,還有職場潛在風險。對此,我國法律針對懷孕、生產等不同時期,提供包含休假、薪資與工作內容限制等勞動規範,希望減少媽媽們在工作與職場間的壓力。在性別友善理應成為基本原則的現代職場,男性工作者或雇主也該銘記在心。

首部曲:懷孕時該知道的權益

1.工作時間

若小花發現懷孕,首先要注意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晚上10點到隔天上午6點,絕對禁止懷孕女性勞工工作,加班或值夜班都是如此。也就是說,原本值夜班的小花,勢必要調整上班時間。

2.職務調動

在工作內容上,小花可要求雇主將她轉調為較輕鬆的職務或業務,例如調為日班。根據《勞基法》第51條,在懷孕期間,如果勞工主動申請轉調比較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並未要求雇主主動調整職務,因此準媽媽們如有需求,切記應主動提出。

3.不得歧視

雇主不可因為女性懷孕而出現差別待遇。雖然過去不乏女性在懷孕期間遭解雇或留職停薪的爭議,但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訂定勞動契約時,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旦結婚、懷孕」就離職、留職停薪,甚至解雇等條文,也不得影響其升遷、分發或考績。

4.產檢假/陪產假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女性在懷孕期間應給予5天產檢假,另外配偶也有5天陪產假。產檢假還可以依女性勞工的選擇,拆為10個半天或是40個小時實施,這兩種假別,雇主應該照給薪資。

5.安胎休養假

如經診斷需安胎休養,則可根據醫師所開的證明,另外請安胎休養假。不過,與產檢假不同,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安胎休養假應列入病假計算,一年內病假在30天內給予半薪,如果超過30天則不予計薪。

6.避免危險業務

對於較危險的業務,例如處理重物、有害幅射、化學物,甚至含微生物環境下的工作,更應該避免在懷孕期間內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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