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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Line 上提離職,到底算不算數?可不可以用「氣話」為由收回?基於我國法律規定,答案是:
別弄假成真!在LINE上放話要離職,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讀完這篇文章,你可以學到:

  1. 依《勞基法》,雇主解僱勞工需要符合規定;但勞工擁有隨時終止勞動契約的自由。
  2. 勞工表述離職意願及申請,無論是郵件、簡訊、對話紀錄,都算是白紙黑字。
  3. 老闆、勞工分別可以怎麼做?

小嵐平日裡與主管小李時有摩擦,某天,兩人又因故吵架,小嵐盛怒之下,在公司 Line 群組內瘋狂抱怨,最後還標註小李撂下狠話:「老娘不幹了!」、「做到今天為止!」

群組有同事跳出來緩頰,但小嵐不顧勸解,直說:「我馬上跑離職流程,這種工作不做也罷!」小李見小嵐辭意甚堅,便順水推舟同意請辭,離職申請立刻生效,請她做到月底。

三天後,小嵐卻反悔了,表示自己當初說的是氣話,但公司表示,她的離職申請已經算數。小嵐眼見工作不保,便控告公司剝奪她的工作權,要求必須將她復職,而且在官司塵埃落定之前,還要支付她月薪。


用通訊軟體提離職,一樣有效力嗎?

在 Line 上提離職,到底算不算數?答案是:算數,這跟在老闆面前直接說要辭職,擁有一樣的效力,甚至效力可能更大些,因為這也是一種「白紙黑字」。

至於可不可以用「氣話」為由收回?我認為恐怕不行。

我國勞動法律對於老闆要解僱員工有諸多規定,主要規定在《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必須要有正當理由,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夠解僱員工;但反過來,勞工擁有隨時終止勞動契約的自由,如果是員工想要離開雇主,則只要「單方離職的意思」到達老闆那邊,勞動契約的終止就生效了,老闆完全沒有反對的餘地。

雖說《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時,依其任職年資,分別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之預告期。」但這條法律並沒有規定任何罰則,不過若員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循《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二百二十六條或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來求償。基本上,除非勞資雙方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整部《勞基法》都完全沒有限制勞工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的規定,只要勞工片面有意,就可以「開除」老闆。

郵件、簡訊、對話紀錄,都是證據

小嵐的主管也在 Line 群組中,小嵐撂狠話甚至還清楚標註小李,表示自己「馬上跑離職流程」,已經清楚表示想要終止勞動契約的意願,因此小李請小嵐進行離職流程,在法律上也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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