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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明文規定勞資雙方能協商退休年齡,實務上該如何操作,才能順利延續合作關係?

在這種雇主有求於勞方的狀況下,成功機率才高,就像是禁止工作者跳槽到競爭對手任職,或是自己開同業務公司的「競業禁止條款」,大多是剛入職時就簽下,因為入職時雇主有較大的籌碼,若等你找到工作要離職,才要求勞工簽下競業禁止條款,恐怕就不容易達成。

此外,若延後退休年齡協商無取得共識,雇主仍可以要求年齡滿65歲的員工退休;若協商成功,超過65歲的員工受《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保障,雇主要小心勿踩到差別待遇的紅線,例如非正當理由減薪、裁員,考績特意評低分等,若違反其規定,最高可以處罰雇主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名稱等。

這次的修法,是讓壯世代員工瞭解自己在老闆眼中、市場上真實價值的好機會,建議工作者多充實自身能力,讓老闆願意付你薪水到70、80歲,開啟職涯第二春,也是一項人生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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