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醫療險,可以多家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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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一般來說,意外醫療險分為「日額型」、「實支實付型」以及「綜合型」。其中以實支實付型與日額給付型最為普遍。
所謂實支實付型,是對被保險人就醫的費用(通常包括醫療、護理與住院治療費)給予理賠,但理賠金額是扣除社會保險(健保)已給付後的餘額,指的是保險公司依實際所發生之費用予以給付。通常這類型的保額都會比較高,給付有限額的規定,且要有醫療收據正本才可申請理賠。
日額型是針對住院期間,提供每天定額的補助,只要診斷書即可申請。綜合型則是允許保戶可以在日額型與實支實付型兩類中,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方式請領費用。
以Tony的例子,他得到的訊息應是來自金管會於今年8月10日修正,並於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示範條款」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10月1日前,能申請的前提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Tony所謂憑副本就能向3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是有「前提」的。
按照民國86年9月19日財政部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註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份仍應負給付責任。」
也就是說,當初投保時,若其他兩家保險公司對Tony重複投保的行為都知情(在要保書中詢問,且經過要保人簽名)仍同意其加保,Tony即能拿一張費用收據正本,以及兩張副本,同時向他所投保的3家公司申請意外醫療給付,等於過去只有2萬元的額度,一下子可以獲得6萬元的理賠。
反之,若保險公司不知他有重複投保的行為,且Tony此次醫療費用,已獲健保或一家保險公司給付過了,其他保險公司雖不必負擔給付的責任,但視各家要保書規定,Tony仍有機會要求保險公司退還續保時所繳的保險費。10月1日後的投保,要記得「要保書」註明的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