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雯:見招拆招,保戶因應保險公司拖延理賠的6大對策!
圖片來源:pixabay.com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台灣的保險業務員原本的訓練,從來就沒有要真正弄懂理賠的專業。所以,能夠幫保戶去「送件」,已經算是一種「額外」的服務了,當然就更沒有什麼「輕視保險業務員」的意思。
但李柏鋒也進一步在該篇專欄中強調:「理賠是一門專業,可不只是簡單送件而已。送件前,要取得什麼對保戶有利的文件證據?送件後,若遇到保險公司有疑慮甚至拒絕理賠,又該怎麼處理?爭取理賠要相當熟悉過去相關的判決以及保單的條款,同時為保戶爭取的人也不應該跟保險公司有隸屬關係,不然又只是考驗對方面臨抉擇『正義感』跟『飯碗』到底那個比較重要。
看到這裡,保戶或許又要問了:如果保險業務員對於理賠完全不在行,那保戶日後申請理賠保險金的權益,又該如何維護呢?!筆者根據《蘋果日報》採訪律師郭盈蘭,所整理出來的保險公司拖延理賠6大花招為藍本,希望在此進一步提供保戶未來最有利的自救步驟,而不是被保險公司的話術給兜得團團轉。
一、硬拗故意:保單寫「故意行為」賠,但不提定義,拗屬故意事件。因應之道→保險法中所謂的「故意」,是有嚴格的定義,不是保險公司說是「故意」,就可以不用負責理賠。
雖然依照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的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但保險法上所謂的「故意」,既不等於「過失」,更不等於「重大過失」。對保險法相當熟悉的政大法律及風管系教授葉啟洲就清楚表示:「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某一損害結果,並無積極促成或予以容任,縱其前行為係故意所為,亦非保險法上所生的『故意』」(葉啟洲著《保險法實例研習》第205頁)。
簡單來說,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並沒有積極促成」,或是「並未在主觀上(內心)希望該結果發生,就不能說他們是「故意」行為,保險公司還是要負賠償責任。保戶(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別被輕易被保險公司的話術,給唬得一愣一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