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雯:見招拆招,保戶因應保險公司拖延理賠的6大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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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是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在理賠定義上都會有設定不同期間的「觀察期(通常會在保單條款中,出現「診斷確定日」或「保險事故日」)。舉例來說,腦中風、癱瘓、嚴重頭部創傷…等的診斷確定日一般是6個月;昏迷則是「使用生命維持系統超過30天」。
以上有關「診斷確定日」或「保險事故日」的規定,都是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的重要基礎。筆者認為不能完全苛責保險公司,但負責任且願意站在維護保戶權益的業務員,必須且應該在投保之前,就清楚告知保戶這項訊息;或至少在事後再次告知,並且要積極協助提醒保戶該收集哪些相關的資料,以利未來保險理賠金的申請。
五、設法找碴:斷調閱並清查理賠案資料,發現投保人填資料有疏漏就拒賠。因應之道→善用保險法第64條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替自己爭取權益:另外,小心在保險公司「空白同意調閱病歷」文件上簽字。
通常,保險公司最常引用保險法第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條款,指「要保人因為沒有誠實告知過去的既往症等資料,所以可以『解除契約』,並且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不予理賠』」。
然而,從過去地方或高等法院多起判例中就可看出,保險法第64條也絕不是保險公司可以「無限上綱」,隨時就能因為找到保戶「未誠實告知事項」,就能輕易解約、不給付保險理賠金的「尚方寶劍」。
因為根據葉啟洲教授的看法,如果保戶沒有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否能夠解除契約,也要視發生時點是落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後」,以及「投保時間」而定。此外,如果保戶同時有投保主約及附約,其可解除契約的條件也會不同。
不過,由於其中的法律解釋相當複雜,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說得清楚。所以,筆者在這裡舉其中對保戶來說,最為有用的重點就是:就算保險公司得知保戶未誠實告知,只要投保時間超過2年,或保險公司知道後經過1個月,而不行使此一解除契約權,也就無權再以此為理由解約,並不付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