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你忘了召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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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在專欄文章裡提過,加班,不是老闆說了算,那麼,究竟怎樣才算呢?答案是: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才算。
什麼是勞資會議?哪些工作項目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召開後方能實施?大部份工作者有所不知的是,在職場上經常會碰到的工作臨時狀況,包括加班、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實施變形工時、實施無薪假、大量解雇勞工等,絕對不是勞資雙方談好就可以實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才行。
不只工作者無此法律常識,台灣幾乎80%的企業都不知道要事先召開、或甚至忽視勞資會議,得過且過。每次我在一些場合詢問中小企業主是否知道此事,幾乎當場都引發一片驚訝聲。
那麼,為什麼現在要特別強調勞資會議的重要性呢?
共識不是口頭談好就好
首先,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雖然制度本身與勞資會議不直接相關,卻讓社會大眾開始重新檢視勞資關係,勞動檢查頻率隨之提高,企業的勞資會議是否定期召開,也成為被關注的焦點。
其次,在新制下,很多勞資關係的權利義務都需要重新協商,例如變形工時制度等,透過勞資會議取得共識,是最好的平台。
因此,勞資會議召開的目的,正是為了防範各類勞工問題,以及協調勞資關係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鼓勵勞資間自願和主動性諮商、合作,增進雙方順暢的溝通。
至於勞資會議要如何召開?
1.適用《勞基法》行業都須召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所有適用於《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只要有雇用勞工,都必須召開勞資會議。且事業單位場所如分公司之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除了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之情形外,雙方必須各選出同數代表2~15人;若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勞資雙方代表不得少於5人。
勞資雙方各代表的產生,資方可直接指派具決策能力及熟悉業務、勞工並代表資方行使指揮監督權的主管人員為資方代表;勞工方面,如果無工會,則應辦理代表選舉,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勞方代表在任期屆滿前30日,應完成新任代表的選舉。
2.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勞工代表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