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是最好的照顧者?── 一個爸爸的育嬰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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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出生時,我用了自己的年假與無薪事假放了一個月的陪產假,只為了在他初來到地球的第一個月,專心當個手忙腳亂的新手爸爸。那段回憶太親密太美好,讓我一直想著,怎麼樣才能再次享有陪伴孩子的機會。因此,趁著孩子滿三歲前的半年,我硬著頭皮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
育嬰假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滿半年、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最長兩年育嬰假,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給予降薪、打低考績等不利處分,甚至三節獎金、年終獎金都必須照常發放。這與每位員工表現無關,屬於勞工納稅納保的基本權益。
從個人角度,作為育有子女的父親,我真的希望能陪伴他生活半年,這是許多男性錯過的一部分,現在因為文化改變與法律進步,我們終於得以享有這個權利。另一方面,我也不希望自己留下放棄育嬰假或是縮短假期的前例,讓其他同事受迫於職場文化而放棄勞工的基本權益。也正因為我對這份工作的情感與熱愛,我希望能夠透過自己的行為創造出進步的職場環境。
公事與家庭在個人的時間分配中,總是充滿拉扯,但究其實,人不只是辦公室的組成分子,也是家庭中不能缺席的角色,要求一個人一切都以公司需求為優先並不合理,也不健康。況且,顧及家庭的規劃,未必會對人生有所耽誤。一個人或許會因為有了家庭、子女,無法配合工作的所有要求,但也因為有了家庭和子女,會對工作產生不同的期許與表現。嶄新的生活經驗所開啟的人生向度,也會造就出優勢。家庭與工作,不該是光譜的兩端,而是互相支援也互相補給的新共同體。
育嬰假背後的隱形資本
然而我也知道,育嬰假對於許多人來說仍是看得到吃不到。先不論男性尚屬少數,就連女性要請產假,常常也得面對是否就此離開職場的問題:原本的職位是否還在?回鍋之後能否順利銜接原本的工作?對許多人來說,這可能是一翻兩瞪眼的結局,要不就是事先「自願請辭」,要不就是事後「被迫離職」。因此,雖然育嬰假是法律上給予人民的權利,但實際上未必是那麼理所當然。我深知自己得以順利請假(事後又能夠回到職場),背後是有許多隱形資本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