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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用一個標準來放諸四海皆準的邏輯什麼時候可以停止?說好聽是「維持最低的勞動標準」,結果真的是心想事「錢」,一例一休讓加班看得到吃不到、勞工想加班結果沒得加、妄用多給假來補貼低薪…如果我們不正視這種情況,再改也是沒有用的!
四點看將「工時銀行」納入新修法的邏輯──專業人資:修法不是玩數字遊戲

各位好久不見,已經將近兩個月沒有寫文章了,其實我每天都在關注勞動政策的議題與走向,只是我發現了一件事,那就是我們的社會與人民並沒有學到真正的教訓,到了現在還是把「勞動政策」當做提款機或選票綁椿的工具。

一例一休搞到現在是「一年一修」,這看起來好笑,但說實在話,我們到底要空轉多久?到底要胡搞多久?

因為工作的關係我真的不太有時間寫文章,但現在的我實在是手癢到不行,因此今天打擾大家一下,我來分享我對新修法的一些意見!

一、 彈性工時制度 VS. 變形工時制度

在談工時銀行之前,我們還是先把「彈性工時」與「變形工時」做一個概念上的區分。

勞動法令其實最重要的在於「協商」,因此我的定義很簡單,只要是勞資雙方協意且有合意的法律文件,那就是一種「彈性」。比如說早上班、早下班,就是一個簡單的例子。

但如果是因為法律的規定,而強迫勞資雙方於法律框架下空走程序,那根本沒有所謂的彈性,我們的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其實就是以法律凌駕協商的「硬性框架」。

所以在開始了解工時銀行前,大家要先清楚這個概念,本人說的…書上沒有寫、法條沒有規範,所以不用翻法條,因為我說的都是概念。

二、 彈性在於協商並取得法律效力,不是誰說了算

再來以德國的「工時銀行」來說,勞資雙方可以就累積的工時「選擇」以申請加班費或申請在工時銀行累積時數,這跟行政院提的修法版本有天差地的不同。

因為德國的工時銀行有分短、中、長期的使用方式,並且搭配嚴格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一旦選定,勞方與資方都被放在同樣的法律中,受一樣的監督。

因此賴院長的「累積三個月,然後結清加班時數」,我實在是覺得這根本沒有「協商」,因為勞工根本沒有辦法透過協商來取得彈性,結果跟修法前會是一樣的狀況。

三、工時銀行最好的效果在於「提早退休」,不是「省加班費」

挪移累積的時數只要是勞資雙方同意,基本上可以一直延用下去,有人甚至是提前退休,所以如果賴院長您看到這一篇文章的話,麻煩去查一下相關的資料,您會發現,以工時銀行來累積加班時數且結算的方式,根本是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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