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怎麼開,才是「玩真的」?
圖片來源:廖祐瑲
上月《勞基法》修法主要放寬3項工時相關規定:每個月加班時數上限有條件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輪班制員工換班間隔得在符合程序情形下,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特定行業之例假日得由「7休1」改為「14休2」。
除了數字之外,這三項關於工時措施的放寬,都設置了「勞資會議同意」這項要件,也就是說,勞資會議未來將扮演更吃重的角色。
然而,勞資會議雖然立意良善,目前運作現狀卻面臨許多批評,包括會議多由資方主導、不開勞資會議無罰則等等。
如何落實勞資會議,讓它成為勞資雙方有效的溝通管道?我認為並非沒有方法。
玩真的!勞資會議得扮演平台角色
首先,雖然針對勞資會議舉辦與否,沒有直接罰則,但企業若未經過勞資會議許可,包括延長工時(加班)、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與變形工時在內,許多勞動條件是無法實施的,只要一實施就違法,得罰款2~100萬元。如果事業規模較大,情節較重大,加重罰則甚至可以到150萬元。
此外,日前勞動部提出規範,對申請上市上櫃的公司,要求必須檢附勞資會議紀錄,近1年至少須召開4次。我認為這是對的方向,透過資本市場的力量保障勞動權益,促使企業負起更多守法的責任。
再者,勞資會議的平台角色,將與勞動權益更為緊密。在勞資會議決定的事項中,最重要的就是延長工時、變形工時與女性勞工夜間工時(見表),再加上這次修法所涉及的3項工時相關權益,這「3+3」未來都將透過勞資會議來決定。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資會議決議必須取得四分之三勞資代表同意,換句話說,要通過決議,都必須取得對方至少一半票數支持。
另一方面,勞工如果因為積極參與勞資或爭取勞工權益,導致自己的勞動權益遭到損害,根據《勞基法》第74條,若勞工發現公司違反勞工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不得因此予以解雇、調職等不利處分,勞工必須懂得以此來保護自己。
勞工意識未醒,企業和勞團應合作
現在台灣多數企業並沒有成立工會,勞動意識確實還有待喚醒。我建議不要操之過急,在成立工會之前,提高勞工參與、關心勞資會議的意願,讓會議能實質進行,讓集體勞動權的新芽順利成長,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