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考績兼顧,必懂請假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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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休假時遇到的問題,大致可分為兩種: 應休假卻未休假:如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日的出勤,以及特休假「休不完」; 應上班而未上班:例如婚假、公假、事假等。以下根據不同假別分別說明。
應休假而未休假:注意工資、補休計算
1.國定假日
根據現行《勞基法》,勞工每年可享的國定假日共12天,但有兩種例外狀況:若具備原住民身分,根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在各族「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原住民還有額外多1天的國定假日,也就是共13天。
另一個例外,是無法休假的狀況。在部分行業,例如交通運輸、餐飲服務業等,國定假日反而是工作旺季,無法像一般勞工照表休假。這時該怎麼處理?
如果是可預期的出勤,例如假日排班,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來挪移國定假日,擇時再放;但如果是例外狀況,沒有事先挪移,則根據《勞基法》第39條,雇主應該給予加倍工資。
2.休息日╱例假日
例假日與休息日,也就是俗稱的「一例一休」,雖然都是休假,但是性質不同:休息日在經過勞工同意之後可上班,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薪資按平日時薪至少加給一又三分之一;若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上,則另再加給至少一又三分之二。
例假日部分,原則上不可加班,除非遇到《勞基法》第40條所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工作必要才能上班,這時受雇者不僅應獲得加倍薪資,還有事後補休。雇主並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3.特休假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特休假如果沒有休完,勞資雙方在年度終結時,有兩個選擇:1.遞延至下一年度再實施休假,但僅限一次;2.如果不遞延,或是已經遞延一次,就必須結算工資。
4.加班補休
加班補休的部分,規定在《勞基法》第32條之1,依照加班時數來計算補休時數。不管是正常工時加班,或是休息日加班,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最晚應該與當年特休假結算期限一致。如果雙方結束勞雇關係,例如退休、解雇、離職前沒有完成補休,還是得要按照加班時數補發工資。